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540 分        类 行业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11-13
标        题 江苏省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文        号 苏交审批〔2020〕2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为认真贯彻《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工作要求的通知》(苏交安〔2019〕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苏交审批〔2020〕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审查管理,从源头上管控安全风险,提升港口危险品企业本质安全,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江苏省内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审查工作,适用本指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形式

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许可申请或通过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许可申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受理,并组织开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工作。

四、核查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延续申请时提供);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

5、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6、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7、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8、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专家审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许可受理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审查要点》(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首次申请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核查工作。所在地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审查要点》要求事项纳入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清单,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检查结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延续申请时,可依据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核查。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对涉及危险货物储存的罐区储罐,在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等条件要求下,每个储罐每次许可货种不宜超过10个。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4、《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5、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按要求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1)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2)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3)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4)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8、对一年以上未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一律取消港口作业许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如需恢复作业的,除提供包含该货种的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外,还需制定装卸作业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并经3名以上港口专家库成员论证同意,涉及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家应为省级及以上专家库成员。

9、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列入黑名单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附件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审查要点.docx

附件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装卸方案(大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