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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协会概况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9-03 字号:[ ]

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简称省交协

英文译名为:JiangsuProrincial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JPTA)。

第二条  省交协是由省内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各市、县交通邮政主管部门,运输协会和全省性运输、邮政专业协会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发展交通、邮政事业起参谋咨询作用,在政府与交通、邮政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省交协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为社会服务,促进交通邮政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省交协接受江苏省经信委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条  省交协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升州路16号B楼三层,邮政编码:21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交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市场体系;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探索交通、邮政企业的改革措施,促进全面推行现代化企业制度;

三、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邮政事业发展的战略和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建议;

四、协助政府部门,加强交通运输、港口疏运、邮政通信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与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发展综合运输;

五、接受各级行政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有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与调查研究,以及其他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和选派会员单位成员外出学习、考察;

七、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业务、技术培训班,为交通、邮政行业培训业务、技术、管理人才;

八、构建协会信息网页,宣传报道交通与邮政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与经验;

九、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

十、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国内外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一、完成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

(一)省、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邮政主管和相关业务部门。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县交通运输协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政专业协会。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政企事业(含从事交通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

二、个人会员

凡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的,须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运输、邮政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四、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有关信息、情报、和资料,参加各种研讨会和专业培训;

五、要求本会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承办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与本会主办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省交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推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单位,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置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体制变化和人员变动,原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或增补,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交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2项以外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省交协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行政领导担任名誉会长、顾问职务,以利协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交通、邮政系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各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党政领导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顾问为长期从事协会工作,并有一定贡献的老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省交协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指导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三、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四、定期总结和报告协会工作;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省交协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给的事业费;

二、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三、交通、邮政、铁路、民航等各部门提供的资助费;

四、在咨询服务收入;

五、企业及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省交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五条 省交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他用或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除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外,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情况变化等原因确需终止活动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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