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8-24 10:44:23 浏览次数: 字体:[]

苏政办发〔201711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试点探索政务公开新路径新方法,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助推我省“放管服”改革,确保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在基层落地生效并有所创新,为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县为主,上下联动。试点县(市、区)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全程推进试点单位相关工作。省级部门负责向上对接,对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业务指导,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紧扣重点,统筹推进。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试点内容和范围,如期高效完成试点任务,形成紧跟国际先进理念,具有江苏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并以此为契机,以点带面,推动全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注重结合,促进发展。将试点工作与“放管服”改革、“不见面审批”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行政机关业务流程再造紧密结合,通过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助推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标准引领,示范带动。以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为试点目标,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面推广奠定扎实基础。

  群众参与,完善监督。鼓励群众多形式参与政务公开试点,建立群众建言评价和意见反馈平台,完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通过1年时间,在国家确定的我省试点范围,建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实现“五全”目标:全流程权力公开、全过程服务公开、全要素事项公开、全渠道信息获取、全方位监督评价,确保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供江苏样本。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要求,确定南京市建邺区、无锡市滨湖区、新沂市、常州市天宁区、苏州工业园区、如皋市、沭阳县7个基层单位为国家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9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设区市,可参照本意见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重点任务

  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权责清单的统一规范。各试点单位在行政权力事项“三级四同”基础上,结合《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权力事项的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进行标准化指引,配套公开权力事项办事指南,公布办理范围、运行流程、材料目录、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基本信息。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试点单位不得新设权力事项,不得在已公开的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体系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增强清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施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各试点单位在现已公布的便民服务事项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4号)要求,对涉及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进行标准化指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梳理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图中每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属主动公开信息的,要对公开信息的名称、编码、依据,以及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进行标准化指引,列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属非主动公开信息的,要列出法律法规依据,充分说明理由,并报设区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对政务公开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四)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规定,分解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细化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公开事项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并将政务公开规则要求固化到单位现有业务管理系统中,做到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府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并具备实时向外网推送发布功能。

  (五)建立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制度规范。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江苏特色的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制度规范。坚持政策解读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明确在政策发布前、政策发布时、政策执行中的解读方式和解读重点,建立与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联系共振机制,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把握重点回应政务舆情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程。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明确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送达、归档等程序,编制流程图,统一文书格式,实现依申请公开工作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调会商机制。打造统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线受理、分办、答复,集中展示交流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典型案例、工作指导等,为建立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奠定基础。

  (七)建设集约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网站。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按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要求,优化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强化政府网站信息智能搜索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快速获取信息。搭建统一的群众建言投诉互动渠道,建立建言投诉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定期整理群众建言投诉有关内容,形成知识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整合建设统一的政务发布移动客户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工作的要求,集中力量做优做强江苏政务公开主账号,由设区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以现有政务公开专栏为基础支撑,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和服务资源,整合建设统一的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政务发布”移动客户端,打造省市一体化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体系。试点单位要切实支持政务发布移动客户端建设,最大程度运用试点工作成果,发挥“头雁”效应。着力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有机融合,整合现有资源,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体验区,为居民提供权威性、一站式、个性化、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九)探索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结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和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建设,依据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梳理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探索建立数据可自由获取、社会与政府机构互动、API开放的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浏览、查询、下载等基本服务,同时汇聚发布基于政府数据资源开发的应用程序等增值服务,满足群众和企业对政府数据的“知情权”和“使用权”,推进更加开放的政府建设。试点期间,试点单位至少在每个试点领域发布2个以上全新目录式、数据链式数据信息。

  (十)建立政务公开统一监督考核平台。按照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由各试点单位先行建设县级统一的在线监督平台,对政务公开内容完整性、时效性等实行在线监督,重点实现以下功能:对政务公开事项公开过程的完整还原功能;对违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要求的异常情况、公开时限等情形实时监督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供对电话、现场及网上有关政务公开事项投诉件的处理、跟踪、反馈等功能;对各部门、各岗位政务公开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估功能;提供在线监督规则的设定和管理功能等。全省适时推进省、市、县三级一体化在线监督平台建设。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正式启动试点(2017年9月1日起)。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将试点任务落细落实,明确时序进度,启动本地试点工作。试点方案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从10月起,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二)制定目录标准(2017年9月-2017年12月)。完成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的统一规范,制定本地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全省统一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

  (三)开展标准应用(2018年1月-2018年6月)。依据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应用,不断固化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完成相关平台建设任务,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试点成效初步显现。

  (四)组织试点验收(2018年7月-201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初验评估工作,及时查漏补缺。2018年7月底前,各试点市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省政府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全省试点工作总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单位要结合试点工作,整合相关资源,在政府办公室设立政务公开内设机构,确保有专门力量负责推进相关工作。要围绕试点任务,抽调精干人员,进行集中办公,推进试点任务落实。

  (二)开展业务指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对接,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和我省实际,主动赴试点单位开展调研,对试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系统试点内容的统一标准规范。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推进试点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试点跟踪评估、政务公开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三)鼓励探索创新。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要积极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对接融合,创新试点成果应用,强化公开与改革的系统集成、衔接配套,发挥整体效应。

  (四)加强工作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政府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题,集中展示本地区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并向省试点工作专题同步推送,开通建议评价渠道,及时收集群众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交流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

  (五)做好考核评估。承担试点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通过开展社会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估,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苏政办发〔2017〕116号.pdf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