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2-16 17:49:1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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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信息收集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转发

3.4 防御响应程序

3.5 防御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和措施

4.4 响应终止

4.5 新闻宣传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提高交通运输综合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涉及公路、水路等多个领域,需要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1.4 事件分级

参考国家相关法规对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态非常复杂,造成特别重大舆情、环境污染等;

(2)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100人及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4)按照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要求,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突发事件。

1.4.2 重大突发事件

(1)事态复杂,造成重大舆情、环境污染等;

(2)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4)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突发事件。

1.4.3 较大突发事件

(1)事态较为复杂,造成较大舆情、环境污染等;

(2)造成3人级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4)需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突发事件。

1.4.4 一般突发事件

(1)事态比较简单,造成一般舆情、环境污染等;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需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后果的突发事件。

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应对,规范有序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4)科学应对,快速高效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市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和县(区)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市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县(区)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由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

当发生突发事件,若可根据厅内某单一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若事态复杂或随着突发事件的发展,影响涉及公路、水路等多个领域,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系统内多部门联合应对或提供保障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根据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并终止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应急指挥协调机构,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应急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法规处、厅财务处(审计处)、厅科技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建设管理处、厅政策研究室以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指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和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2)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4)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5)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2.1.1 应急工作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求,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厅应急办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规模确定参加单位和部门。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处置组。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不同牵头和参加部门,具体见响应措施。

(3)运输保障组。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规模确定参加单位和部门。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公路、水路交通应急通行和运力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规模确定参加单位和部门。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通信保障组。由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规模确定参加单位和部门。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现场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的需要或上级要求,派出专家、相关部门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1.3 专家咨询组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处置的原则,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在相关应急平台专家库中选择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专家形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处理相应的突发事件。

3. 预防与预警

本预案中的预防与预警主要针对同时影响公路、水路等多个领域的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省交通运输厅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地震等相关部门联系,通过收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转发预警信息,采取防御响应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进行防御响应,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本预案中自然灾害不包括台风、洪汛。台风、洪汛的预防与预警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执行。

3.1 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的有关河流、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的对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的信息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

(4)气象部门提供的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其他可能诱发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风雹、大雪以及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预警标准参考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3.3 预警信息转发

当接到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预警信息后,省交通运输厅视情采取电话、短信、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相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企业转发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的预警信息,提示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等。相关单位、企业按照本部门或本企业的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3.4 防御响应程序

当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等同时影响公路、水路等多个领域时,按照本预案启动综合防御响应。响应程序如下:

(1)当收到Ⅰ级预警信息,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厅应急办立即向厅领导报告并提出Ⅰ级综合防御响应建议。

(2)拟启动Ⅰ级综合防御响应的,经厅长或经授权的副厅长同意后启动,并同步启动防御自然灾害的应急工作机制,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防御响应启动后,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按照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署开展防御响应工作。

Ⅱ、Ⅲ、Ⅳ级综合防御响应程序参考Ⅰ级综合防御响应程序。

当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等主要影响某一单一领域时,厅内牵头部门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防御响应。

3.5 防御响应措施

发生低温、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可能影响公路、水路等多个领域时,响应措施如下:

(1)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

(2)指导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与气象、自然资源、地震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

(3)厅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运力安排;组织协调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的运力调配;组织协调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相关运输场站滞留旅客的妥善安置。

(4)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协调高速公路收费站开通抢险救灾绿色通道;承担高速公路路网的调度指挥和应急值守: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行秩序维护、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调配;加大重点航道和重点水域的巡航力度,提高巡航频次;当严重影响能见度时可采取临时停航等措施。收集汇总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全省水上交通管制信息、干线航道的通航信息、滞留船舶和船员信息。

(5)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协调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力量的调配;组织协调普通公路收费站开通抢险救灾绿色通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路网的调度指挥和应急值守,收集汇总全省公路路网运行信息。

(6)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督促指导航道管养单位做好航道、船闸的检查;督促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做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检查;负责全省干线航道网的应急值守,收集汇总全省航道、船闸设施受损和应急处置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由各监测部门监测到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应通过各种渠道对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立即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按要求立即报送至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

4.2 响应分级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Ⅰ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Ⅱ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和措施

4.3.1 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响应程序和措施

4.3.1.1 响应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

(1)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厅应急办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2)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厅应急办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组厅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类别决定召集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给予指导。

Ⅲ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厅应急办向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4.3.1.2 响应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影响涉及公路、水路等多个领域,需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根据灾害程度和规模,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运输管理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研究提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对策、措施和建议。

(2)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灾害现场,如有需要可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其他专业队伍支援,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重要部位的受损状况进行调查和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预防对策及措施。

(3)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高速公路抢通保通,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公路抢通保通,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内河航道船闸抢通保畅。

(4)厅运输管理局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运力安排;组织协调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的运力调配。

(5)当灾情特别重大,超出我省自身能力,需要国家和外省支援时,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交通运输部。

4.3.2 恐怖袭击事件响应程序和措施

4.3.2.1 响应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

(1)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组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2)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召集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给予指导。

Ⅲ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分管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4.3.2.2 响应措施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影响公路、水路交通,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运输管理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根据职责负责应急具体工作。

(1)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将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

(2)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高速公路抢通保通,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公路抢通保通,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内河航道船闸抢通保畅通。

(3)厅运输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运力,配合卫生等部门及时运送伤员。

(4)配合公安、反恐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车站、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应对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3.3 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程序和措施

4.3.3.1 响应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

(1)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厅运输管理局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2)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厅运输管理局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召集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给予指导。

Ⅲ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厅运输管理局向分管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4.3.3.2 响应措施

发生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公路、水路交通,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厅运输管理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将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2)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运输运力保障。

(3)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高速公路通行保障,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普通公路通行保障,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航道船闸通行保障。

(4)配合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交通系统支持保障工作。

4.3.4 集体上访事件响应程序和措施

4.3.4.1响应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

(1)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厅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2)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厅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召集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给予指导。

Ⅲ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厅办公室向分管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4.3.4.2响应措施

发生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事件,由厅办公室牵头,厅政策研究室、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厅办公室迅速了解事件起因、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将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

(2)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高速公路通行保障,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普通公路通行保障,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航道船闸通行保障。

(3)配合公安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

4.3.5 厅属学校突发事件响应程序和措施

4.3.5.1 响应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

(1)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厅政治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2)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厅政治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召集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给予指导。

Ⅲ级响应: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厅政治处向分管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4.3.5.2 响应措施

应对厅属学校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厅政治处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等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厅政治处迅速了解事件起因、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将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

(2)厅政治处指导学校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学校制定相关制度。

(3)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4)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根据需要调动应急运力协助转运伤病人员。

4.3.6 核事故响应程序和措施

4.3.6.1 响应程序

Ⅰ级或Ⅱ级响应:

(1)当发生核事故,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组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2)当发生核事故,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召集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给予指导。

Ⅲ级响应:

当发生核事故,省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时,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分管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4.3.6.2 响应措施

发生核事故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会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运输管理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根据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1)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高速公路抢通保通,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公路抢通保通,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内河航道船闸抢通保畅。

(3)厅运输管理局负责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

(4)配合省核应急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厅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解除应急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交通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5 新闻宣传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具体承担,厅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内具体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发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严重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

4.5.1 应急新闻宣传程序

(1)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新闻宣传组要及时报批到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布新闻发布会的地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包括通过记者通气会、吹风会或授权发布对外新闻等)。

(2)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组要及时与有关媒体取得联系,并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和记录。对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给予支持。

(3)新闻宣传组要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确认公开报道的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广播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因出于安全考虑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记者深入现场采访要求,可建立定时定点采访发布机制。

(4)新闻宣传组要认真收集和整理突发事件的省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关注网上负面和衍生报道信息,必要时可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组织人员及时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5.2 新闻宣传方案审批

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将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组,新闻宣传组根据初步信息判断事件的性质及影响范围,提出应对工作主体及初步应对处置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根据厅领导意见,如需由省交通运输厅应对处置,则由新闻宣传组召集厅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及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召开会商会,进一步了解情况,研究统一宣传口径或新闻通稿,报厅领导审定。必要时,会商会可邀请媒体记者、相关专家参与。

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新闻宣传组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并组织落实相关举措及要求。

4.5.3 舆情信息收集研判

建立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密切跟踪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反馈情况,评估影响,汇编舆情简报,提出对策建议,为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加强网络舆情预警及应对。实时掌握网络舆情,特别是网上“意见领袖”的言论和转发跟贴情况,把握事件走向、舆论走势,遇到不明情况及时沟通,公开事实情况引导公众发出理性声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 总结评估

由日常办事机构组织相关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技术保障

加大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投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的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预测、预警技术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建立合作机制。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通信保障

6.4.1 厅机关应急通信保障

由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调集力量保障交通通信设施完好,保证信息畅通。

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技术衔接,保证厅机关与现场信息传递畅通。

6.4.2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保持应急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与厅机关通信链路保持畅通,确保信息上报与接收无误。

如有必要可将应急通信指挥车开赴现场并启用,利用卫星进行数据、图像的传输和现场指挥部门信息的上报。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演练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公众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应急救援队伍。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