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2-18 15:31:12 浏览次数: 字体:[]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项目应急组织机构

2.4 应急协作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来源

3.3 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5.3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或者根据上级领导部门指令处置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编制应急预案。

1.4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涉险人数、经济损失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4.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

(2)100人及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4)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责成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4)省政府责成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1.4.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高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属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支持作用。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县(区)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全省处置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公布实施。

(2)市、县(区)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预案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法规处、厅财务处(审计处)、厅科技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政策研究室以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应急资源和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3)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4)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5)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日常机构及职责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传达部署国家、省、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政策、文件和指令。

(2)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3)收集处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厅有关部门及厅属单位职责

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协调,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法规处、厅财务处(审计处)、厅科技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政策研究室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2.1.4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要求,或根据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视情况成立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联络。

当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出厅领导参加;当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出相关处室及厅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对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省交通运输厅按批示要求,由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当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事故有扩大趋势,现场救援有困难时,由相关处室及厅属单位负责人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传达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3)从行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4)必要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请求调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成立,由公路水运工程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需要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

(4)负责对事故应急总结评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5)根据需要参加现场工作组,为现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3 项目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应急组织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配合当地应急组织机构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应急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3.1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本项目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开展应急总结及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组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应急体系建设及预案制定,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2.3.2 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对现场监理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各施工单位的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发现事故时,及时向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3.3 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有针对性和衔接性的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组织本合同段员工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并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及恢复重建工作。

2.4 应急协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消防、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开展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做出相应判断,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领导指示、批示的信息;

(2)应急管理等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4)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天气、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5)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7)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3.3 预防工作

3.3.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系渠道,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机械设备等。在防御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防御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3.3.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主动跟踪、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督促施工单位对预警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定可能的事故等级,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现场处置方案。超过本项目处置能力时,应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和财产转移工作,并上报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请求。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单位应就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急日常机构接报事故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安质司、交通运输部应急办、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报告,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监理等单位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关;

(3)工程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项;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响应分级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当发生符合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Ⅰ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较大或一般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本部门应急响应。具体的响应程序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和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

(1)应急日常机构对上报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满足Ⅰ级响应条件的,或者接到上级领导部门指令处理的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省政府、交通运输部;

(3)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4)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重点做好或配合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的协调以及我省跨市应急资源的调配;

(5)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值班,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动态,并续报事故信息,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Ⅱ级响应:

(1)应急日常机构对上报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满足Ⅱ级响应条件的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将事故信息如实上报至省政府、交通运输部;

(3)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4)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

(5)应急日常机构负责安排值班,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动态,并续报事故信息,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Ⅲ级响应:

(1)应急日常机构对上报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立即向分管副厅长报告,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工作组,部门负责人员视情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值班,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应急救援动态,并续报事故信息,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4.4 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事故,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对涉及跨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

省交通运输厅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现场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对涉及跨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上报有关情况。

4.5 信息发布

事故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级别,重大及以下事故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发布。特别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故,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

(4)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5)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Ⅰ、Ⅱ级应急响应满足终止条件,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由应急日常机构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满足终止条件时,应急日常机构向分管副厅长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分管副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因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5.2 总结评估

应急日常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分管副厅长。

督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5.3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依托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查明技术方面的事故原因,估算工程损失情况,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为工程恢复重建提供技术储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建立由省、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等组成的应急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救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6.2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6.3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好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规范建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因应急管理机构及其法定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实际事故应急处置后取得的经验和教训,需对预案做出修订;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演练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及应急知识。

7.3.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