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2-21 15:36:32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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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省交通系统应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服务能力,保障道路交通系统畅通、安全和稳定,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应急预案的精神,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道路运输生产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1]运行中断、严重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道路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4.1 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

(2)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2]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4.2 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

(2)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交通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1.4.3 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1.4.4 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

(1)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留。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将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等级和法定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有效预防,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平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常备不懈,事发即来,来之能战。

(4)依法规范,系统联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区)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县(区)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由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制定并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道路运输的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员。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与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负责协调道路运输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4)根据省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由上级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设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处置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抢险;负责应急通信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作为道路运输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承担有关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做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报送道路运输应急信息。

(3)组织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4)指导市、县(区)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各项应急指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江苏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

(4)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 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预案的要求做好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地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采集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发地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

4.1.2 信息处理

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事发地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并实行零报告制度。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上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

4.2 响应分级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启动Ⅱ级响应。

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与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的,向分管副厅长报告,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

4.4 先期处置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道路运输企业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5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有效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1)应对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突发事件,指挥调动省应急保障车队,协调事发区域附近应急队伍,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事发区域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市县应急队伍应积极配合,完成人员的疏散及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持有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应对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在做好上述保障的基础上,还应派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第一现场,指导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同时组织选派相关人员和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

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值守,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视情采取派出工作组、协调周边力量、调用物资、资金支持等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4.6 响应终止

(1)经应急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省政府有关单位或交通运输部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Ⅰ级、Ⅱ级响应,经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终止响应或调低响应级别,终止响应的同时取消响应期间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及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

(3)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厅长终止响应。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随时上报事件现场处理情况。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7 信息发布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厅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材料提交厅应急办公室汇总上报。

督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督促各地区组织建立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及应急队伍。

6.2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6.3 资金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督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

6.4 物资装备

厅属相关单位应督促各市县级单位,根据本地区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理清装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协调应急响应时各地区间应急物资装备的调用;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其他应对本预案修订的情况。

7.2 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一次。

7.3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重要客运枢纽,是指除常规客运场站以外,还包括含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场站。

[2].“以上”包含本数及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