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2-30 15:39:1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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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运营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营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市、县(区)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4.1 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2 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3 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4 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公布实施,市、县(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制定并公布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员。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配合上级开展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决定应急响应的终止;

(3)根据省政府、交通运输部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4)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处置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抢险;负责应急通信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作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整理、分析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信息。

(3)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运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按照统一部署,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1.5 专家咨询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执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各项应急指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2.3 运营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

(4)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 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采集

事发地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发地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

4.1.2 信息处理

由各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事发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日常管理机构,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日常管理机构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重大及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

4.2 响应分级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当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当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启动Ⅱ级响应,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当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与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3.3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事故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的,报告分管副厅长。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5 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指导相关部门对事发地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响应终止

(1)经应急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省政府有关单位或交通运输部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Ⅰ级、Ⅱ级响应,经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终止响应或调低响应级别,终止响应的同时取消响应期间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及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

(3)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厅长终止响应。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随时上报事件现场处理情况。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7 信息发布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厅属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材料提交厅应急办汇总上报。

督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督促各地区组织建立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在公共汽电车企业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保障队伍,指定技术状况较好的应急保障车辆以及驾驶技术熟练驾驶人员。

6.2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6.3 资金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督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

6.4 物资装备

厅属相关单位应督促各市、县(区)级单位,根据本地区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理清装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厅属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时各地区间应急物资装备的调用;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保障物资储备,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定期检查应急储备物资情况,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其他应对预案修订的情况。

7.2 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公共汽电车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及应急知识。

7.3.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公共汽电车企业做好应急保障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