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1-13 15:43:0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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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来源

3.3 信息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4.5 响应措施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省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行动要求,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引发的内河通航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通航水域环境和资源,减少污染损害及因此引发的其它环境及社会影响,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省部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管辖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发生的水上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和处置工作。发生在我省辖区外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上级部门指定或其他单位请求,需要我省协作应急处置的工作可参照本预案。由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引发的其他衍生事故应按照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4 事故分级

根据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4.1 特别重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100吨以上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特别重大危害或潜在的特别重大危害;

(2)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4)国家、省、部或周边地区公众,以及媒体极度关注的事故;

(5)溢油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其它地区的参与;

(6)其他特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

1.4.2 重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危害或潜在的重大危害;

(2)危险货物泄漏、较大面积污染水域,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当地公众和媒体表示严重关注的事故;

(5)事故处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或支持;

(6)其他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

1.4.3 较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危害或潜在的较大危害;

(2)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4)当地公众和媒体表示关注的事故;

(5)其他较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

1.4.4 一般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内河船舶污染事故:

(1)船舶溢油5吨以下,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或潜在的危害;

(2)危险货物泄漏、小面积污染水域,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4)其他一般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内河船舶污染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加强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技术的研究,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灾害的科学决策和技术指挥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县(区)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县(区)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分管副厅长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担任。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财务处(审计处)、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负责人员任成员。

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应急行动,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及事态发展的需要,协调合理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力量和综合保障资源,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与协助和支持;

(4)当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由上级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事故污染范围波及邻近省市管辖水域时,负责向相关省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6)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7)负责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信息的发布、宣传等工作;

(8)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响应时成立,由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根据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助指挥部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救援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尽快评估分析,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指导地方开展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对内河交通的影响,视情实施交通管制;对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提供通信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提供交通保障措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汇总、相关动态信息,积极和新闻媒体沟通,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衍生影响;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作为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日常工作,并承担省水上搜救中心内河分中心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指挥部批示和部署,提请指挥部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2)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 专家咨询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专家咨询机构,专家主要是法律、环保、消防、水产、污染物清除、化学品处理、航运、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根据指挥部的要求,为污染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

(2)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3)有关敏感区域及资源的保护建议和措施;

(4)有关应急响应行动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议;

(5)污染损害评价与评估;

(6)损害赔偿等。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潜在船舶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对可能导致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日常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预警信息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始评估,向指挥部报告,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做好污染防范准备。

3.2 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发现污染事故的船舶;

(4)指挥部成员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3.3 信息内容

预警预防信息包括: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内河通航水域污染事故或有关单位(含船舶、飞机等)及个人发现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日常管理机构报告,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报告、记录的参考内容如下:

(1)报告日期和时间;

(2)事故位置;

(3)污染源及初步污染原因(碰撞、搁浅、沉没、溢出等);

(4)风向和风力;

(5)潮流、潮汐、流速等;

(6)通航水域状况和能见度;

(7)污染趋势;

(8)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区;

(9)现场及周边的情况;

(10)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

(11)是否采样和取证;

(12)已通知的其他部门和组织;

(13)报告人、联系方式;

(14)接收人、接收时间。

4.1.2 初始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除要求报告人对污染物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保持联系外,应根据情况及时落实污染规模和潜在的风险,并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总结,确定是否需要按照本预案启动响应。

4.1.3 事故报警

日常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

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参与应急响应行动。在征得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同意后,日常管理机构应向以下单位发出报警通知,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1)向专家咨询组报警;

(2)向辖区拥有可利用的应急响应资源单位报警;

(3)向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人员报警;

(4)如果有必要,向有关区域性合作单位报警;

(5)如果有必要,向国家援助队伍报警。

4.2 响应分级

按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交通运输厅本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级别: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当内河船舶污染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I级响应。

当内河船舶污染事故达到重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Ⅱ级响应。

当内河船舶污染事故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事故Ⅰ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当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事故Ⅱ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与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内河船舶污染事故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的,立即向分管副厅长报告。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事故Ⅲ级响应。较大或一般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协调等具体工作由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1)日常管理机构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各库、应急救援队伍、危险源、医疗机构等。

(2)指挥部组织力量保护可能受污染影响的设备设施、易受损资源和其他敏感区域等,救助受伤人员,保护、清洗或转移受到船舶污染的取水口、珍稀动植物及其他重要敏感目标;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敏感目标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3)指挥部迅速调用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根据事故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到事故现场集结,并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4)日常管理机构对应急资源进行评估。如果现有应急资源不足以应对和控制事故,则应尽快报告指挥部,请求调动周边辖区其它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资源给予支持。

4.5 响应措施

防止、减少由于船舶污染导致的损害是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一旦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可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

(1)保护人命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源。在对通航水域水面污染物、溢油采取围控和清除等措施之前,首先应采取控制措施来防止或阻止污染物的进一步溢出,防止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包括堵漏、转驳、船舶拖浅、防火灭火等。

(3)避免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威胁,特别是对环境资源敏感区域的损害威胁。如果现有资源不足以对相关通航水域环境资源敏感区域提供有力的保护,必须按照优先保护次序对敏感资源区域进行优先保护,现场指挥部必须根据情况及时提出优先保护方案的建议,向指挥部报告。优先保护方案由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并考虑以下因素决定:

①该区域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程度;

②保护敏感区域可能取得的实际效果;

③污染清除工作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

④季节性因素的影响。

4.6 信息发布

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突发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4.7 响应终止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反馈意见,经指挥部组织评估后认为现场无须开展进一步的应急行动,则应及时向总指挥提出解除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经总指挥决定后通知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停止现场应急响应行动。

响应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继续组织好应急响应后的恢复工作,包括生产、生活和环境恢复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得以控制、危害已经消除;

(2)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3)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厅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分管副厅长。

各级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属各单位应督促各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确保能够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强化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区建立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参与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6.2 物资装备

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船舶污染风险组织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港口、码头等港航企业,以及有关石化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当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其它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6.3 资金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督促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

6.4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日常管理机构应建立宣传、培训和演练机制和制度,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培训及应急演练。

应急培训的内容包括:

(1)污染事故的相关知识;

(2)建立应急响应预案的必要性;

(3)预案的组成及各环节的主要内容;

(4)各类应急响应设备的使用方法及适用范围;

(5)应急响应策略的相关知识;

(6)其他有关知识。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与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