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1-27 15:48:0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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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类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收集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信息发布

3.5 防御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4.2 响应分级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其他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应急演练

7.3 应急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不含长江,下同)突发事件,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预防、应对和协调处理我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我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畅通、安全,并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职责范围内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依据上级部门命令,需要参与配合的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是指在省厅所辖范围内的内河航道、交通运输船闸及航道设施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中断、船闸瘫痪、重大人员伤亡、化学品泄漏、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包括需要由省厅负责处置的紧急事件,及需要其配合处置的其它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船闸航道事故。主要包括航道堵航事件、船闸停航事件、船闸及引航道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等。

结合全省内河航道系统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事故的发生,导致京杭运河等江苏省航道网规划航道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

(2)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万艘以上;其他四级以上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5000艘以上;

(3)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影响,造成特大人员伤亡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由于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导致公众强烈反应,国家级媒体大量报道;

(5)需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2 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航道事故的发生,导致京杭运河等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航道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其他四级以上航道发生断航48小时以上;

(2)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5000艘以上、1万艘以下;其他四级以上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000艘以上、5000艘以下;

(3)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影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由于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引起整个区域公众普遍关注,国内当地媒体大量报道;

(5)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省厅安排跨地市进行协调的;

(6)需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3 较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航道事故的发生,导致京杭运河等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其他四级以上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000艘以上、5000艘以下;其他四级以上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400艘以上、1000艘以下;

(3)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引起一些当地公众关注,一些媒体有报道;

(5)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4 一般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

(1)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400艘以上、1000艘以下;其他四级以上航道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00艘以上、400艘以下;

(2)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3)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由于自然灾害或船闸范围内事故的发生,引起一些当地公众关注,一些媒体有报道;

(5)需要由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省厅的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始终将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处置辖区内的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常备不懈、事发即来、来之能战。整合全省内河航道应急保障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立一批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队伍。重视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及应急处置的软科学研究和硬件建设,充分发挥先进科技、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4)依法规范、协调联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提升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发挥海事、水利等各部门,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航运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 应急预案体系

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区)级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级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厅制定并公布实施,市、县(区)级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企业级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制定并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省厅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1.1 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时,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工作组,应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等厅内设机构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厅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1)统一指挥省内特别重大或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省内特别重大或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研究、解决和处置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跨市内河航道系统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5)当突发事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贯彻落实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置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7)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工作组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由厅内设机构及厅属有关单位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担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排堵保畅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配合,主要承担排堵保畅工作,包括落水人员搜救、水上交通管制等。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内河航道堵塞事件的预警、排堵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由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牵头,主要承担通信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等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协调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保障信息化基础平台运行稳定、预警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管控手段,最大限度地组织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消除隐患,恢复系统;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厅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工作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做好相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应急工作组车辆、人员的调配,以及人员生活保障等;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在省厅领导下,承担有关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传达部署国家、省、部有关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规、政策、文件和指令;

(2)制定省级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3)指导交通运输内河航道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等计划与方案;

(4)指导交通运输内河航道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和应急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交通运输内河航道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负责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协调,以及信息采集、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省厅、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是启动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主要依据。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监测信息包括: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可能诱发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

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海事、港口及港航公安等)、船闸管理所、水运工程指挥部、内河水上服务区、港航企业、船舶提供的事件所在地可能诱发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2)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

依托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报道,收到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不良气象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包括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洪水、堤防决口与湖区垮坝信息;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等。

(3)江苏省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

依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到来自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其他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通报的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气象灾害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4)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

收到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的有关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3 预警分级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对应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预警等级。

3.4 预警信息发布

日常管理机构获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或接到厅应急办转发的信息,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报请省厅转发预警信息或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重大气象预警,提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在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其对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运行影响情况,转发或联合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3.5 防御响应

3.5.1 防御响应范围

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及台风等天气下的防御响应工作。

3.5.2 防御响应程序

启动本预案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Ⅰ、Ⅱ级预警时,按如下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收到预计江苏省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区域性强降水或台风,且对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厅主要领导;

(2)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提出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Ⅰ、Ⅱ级预警启动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启动Ⅰ、Ⅱ级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启动防御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同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5)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Ⅲ、Ⅳ级防御响应程序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本预案Ⅰ、Ⅱ级防御响应程序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5.3 防御措施

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厅内设机构及厅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发生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省厅按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

综合协调组会同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汇总上报的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综合协调组,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综合协调组会同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情况简报,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涉及船闸和所在航道的名称、基础设施基本情况;

(2)事件的初步情况,包括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对航道和通航的影响、船舶流量、航道畅通情况、交通管制情况、通航设施运行情况、上下游滞留船舶的数量与堵塞段公里数、现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发展趋势;

(3)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下一步安排;

(4)信息报送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5)相关影像、图纸、文字等资料、附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与处理,参照省厅应急响应执行。

4.2 响应分级

按照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厅本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

当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省厅启动并实施Ⅰ级响应。

当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省厅启动并实施Ⅱ级响应。

当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厅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收到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后,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等级的,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按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3)各应急工作组和日常管理机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综合协调组应与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当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收到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后,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等级的,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按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3)各应急工作组和日常管理机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综合协调组应与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等级的,报告分管副厅长,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Ⅲ级响应,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掌握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上报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指挥、协调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协调事发地周边力量、调用物资等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综合协调组和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到全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综合协调组将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下达到相关应急工作组,检查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到位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向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根据职责以及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履行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要航段、关键节点驻点值守,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巡查。

4.4.2 Ⅱ级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全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上报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指挥、协调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和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到全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综合协调组将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下达到相关部门,检查各应急工作组织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到位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向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相关单位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履行本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4.3 Ⅲ级响应措施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值守,履行职责,做好协调周边力量、调用物资、资金支持等,进行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具体承担,厅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内具体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发布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严重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报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

新闻宣传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

4.6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危害已经消除;

(2)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3)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Ⅰ级响应终止程序:

(1)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综合协调组和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提出终止Ⅰ级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Ⅱ级响应终止程序:

(1)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综合协调组和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Ⅱ级响应;或者降低为Ⅲ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Ⅲ级响应终止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分管副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省厅和厅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省厅按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以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有航道应急保障队伍为基础,加强内河航道应急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抢通保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应急物资保障

在省厅的指导下,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在开展辖区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的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实物储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6.3 技术保障

在省厅的指导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随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组织开展内河航道船闸风险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6.4 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内河航道船闸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5 通信保障

所有应急专用固定、移动电话、传真设备保持畅通,采取多种通信方式,保障全省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

6.6 其他保障

江苏省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求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医疗保障等由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落实。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内河航道船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其他应对本预案修订的情况。

7.2 应急演练

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

7.3 应急培训

省厅及厅属相关单位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厅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