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1-06 15:41:02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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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防御响应程序

3.5 防御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省内河(长江除外,下同)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恢复内河交通运输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内(长江除外)发生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本预案适用于参与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我省管辖的内河水域(长江除外)因水路运输事件、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遭受损害的突发事件。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4.1 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3)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4.2 重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4.3 较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4.4 一般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并建立本省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规范要求。

(4)科学决策、反应迅速

充分发挥各成员和相关专家的作用,决策果断,措施行之有效。启动响应后,应急各环节反应快速,保证应急资源快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市、县(区)级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县(区)级内河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内河水上交通的副厅长、分管安全应急的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等担任。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负责人员任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措施;

(2)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本省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负责协调跨市通航水域交通运输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5)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当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由上级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7)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8)其他相关重大工作。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响应时成立,由厅办公室、厅政治处、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根据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助指挥部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救援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包括:对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尽快评估分析,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指导地方开展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对内河交通的影响,视情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汇总、相关动态信息,积极和新闻媒体沟通,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衍生影响;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承担有关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承担省水上搜救中心内河分中心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工作,负责预警信息的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3)负责与上、下级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系,以及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

(4)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

(5)组织内河水上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6)建立健全应急咨询专家库;

(7)组织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8)组织交流和推广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 专家咨询组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成员一般由交通运输、消防、环保、救捞、化工、医疗卫生、水利、气象、航运、航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处置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为各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2.2 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 预防和预警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

3.1.1 信息内容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水上运输事件、自然灾害(如气象、水利、地震等)等相关信息。

3.1.2 信息来源

日常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水利、地震等)

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2)省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

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反恐等)通报的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3)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托地方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事件所在地进出港船舶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4)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12328、96196热线中受理的社会公众、企业等报告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3.2.1 Ⅰ级预警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2 Ⅱ级预警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3.2.3 Ⅲ级预警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即将到达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3.2.4 Ⅳ级预警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3.3 预警信息发布

日常管理机构在收到预警信息或接到厅应急办转发的信息后,应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相关单位、部门转发预警信息,责令有关单位、部门加强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厅属相关单位应同时建立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交通设施受损情况和修复情况。

各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接收到的预警信息经分析后,根据预警信息等级不同,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通过文件、电话、网站等有效途径按相关规定及时转发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其职责做好应对工作。

3.4 防御响应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接收到Ⅰ或Ⅱ级预警信息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厅领导。

(2)日常管理机构提出Ⅰ或Ⅱ级防御响应启动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

(4)启动Ⅰ或Ⅱ级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指挥部,并视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5)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Ⅲ、Ⅳ级防御响应程序由日常管理机构自行规定。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5 防御响应

3.5.1 台风、洪汛防御响应

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进行防御响应。

3.5.2 雾、雪等恶劣天气防御响应

(1)Ⅰ级防御响应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恶劣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受恶劣天气影响的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同时,加强与气象、防汛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和水情变化,有效应对突发险情。

加强恶劣天气预警,通过预警信息平台,第一时间将信息报给船民和航运企业,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指挥部协调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行秩序维护、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收集汇总全省水上交通管制信息、干线航道的通航信息、突发险情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滞留船舶和船员信息。加大对京杭运河、淮河、通榆河等重点航道和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重点水域的巡航力度,提高巡航频次,增加巡航力量。

(2)Ⅱ级防御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恶劣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

受恶劣天气影响的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同时,加强与气象、防汛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和水情变化,有效应对突发险情。

加强恶劣天气预警,通过预警信息平台,第一时间将信息报给船民和航运企业,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协调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行秩序维护、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收集汇总全省水上交通管制信息、干线航道的通航信息、突发险情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滞留船舶和船员信息。加大对京杭运河、淮河、通榆河等重点航道和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重点水域的巡航力度,提高巡航频次,增加巡航力量。

(3)Ⅲ级防御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恶劣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

事发地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Ⅳ级防御响应

事发地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恶劣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1 信息采集

事发地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船舶的情况;

(2)事件造成的破坏、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6)事件发生地船舶流量和航道通畅情况。

4.1.2 信息处理

由各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并实行零报告制度。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

4.2 响应分级

按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交通运输厅本级应急响分为I级、Ⅱ级、Ⅲ级。

当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Ⅰ级响应。

当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Ⅱ级响应。

当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Ⅰ级响应的建议。

(2)指挥部应尽快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如同意启动,由总指挥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3)指挥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全力配合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开展现场搜寻救助工作。

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突发事件的或者接到省政府责成处理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者市级内河水上应急指挥中心申请的应急支援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指挥部应尽快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响应,如同意启动,由总指挥正式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别决定召集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应加强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建立并保持与事发地的市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的,立即向分管副厅长报告。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Ⅲ级响应。较大或一般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等具体工作由日常管理机构承担,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对辖区内发生的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4.2 分级处置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开始履行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立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势态,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调配有关应急力量,根据指挥部的指令,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事发地市、县(区)级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和一般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事发地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和一般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机构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间协调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如果涉及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民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其他部门的,按照《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内河分中心协调。

(4)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响应等级。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等级。

4.5 信息发布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4.6 响应终止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遇险的人员、船舶、设施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3)危害已经消除;

(4)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控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分管厅领导。

督促事发地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建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6.2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6.3 经费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督促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演练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内河水上搜救应急知识。

7.3.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