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2-11 15:53:0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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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收集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信息发布

3.5 防御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风能力,有效应对汛情、台风等灾害引起的交通运输安全和畅通突发事件,保证省交通运输厅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汛情和台风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的危害,减少人员伤亡、恢复交通基础设施、优化运输组织,根据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省部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对职责范围内的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因受汛情、台风等灾害,影响正常交通运输营运和引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依据上级部门命令,需要参与、配合的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加强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体系建设。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在省、市、县(区)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积极做好应对汛情、台风灾害的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强化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不断加强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4)快速反应、系统联动

汛情、台风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迅速响应,发挥各成员和相关专家的作用,决策果断,措施行之有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 应急预案体系

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市、县(区)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公布实施,市、县(区)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

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Ⅱ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担任,相关分管副厅长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决定启动和终止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3)统一指挥省内特别重大、重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根据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当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承办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Ⅰ、Ⅱ级预警状态或应急响应时成立,由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事发地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组。根据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对工作的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救援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运输管理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负责制定公路水路网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抢险;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等工作的运力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设备的后勤保障;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相关动态信息汇总;积极和新闻媒体沟通,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汛情、台风造成的衍生影响;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处理因受灾而引发的信访问题;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

2.1.3 日常管理机构

厅防汛办是省交通运输厅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担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传达部署国家、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法规、政策、文件和指令;

(2)制定和实施厅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相关应急演练演习;

(3)负责安排厅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值班;

(4)收集汇总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风相关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信息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协调指导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各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6)承办上级领导或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市、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 专家咨询组

各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成员一般由交通运输、消防、环保、救捞、医疗卫生、水利、气象、航运、航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咨询专家组,为各级防汛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2.3 现场指挥部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4)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日常管理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做好预警信息以及汛情、台风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交通运输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提示信息,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信息收集

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预警预防信息主要为可能诱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供防汛防台风交通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包括:

(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海洋、水利等)

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汛情、台风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2)省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

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气象、海洋、水利等)通报的汛情、台风灾害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3)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依托地方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事件所在地港口水域、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因汛情、台风可能诱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4)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

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3 预警分级

根据《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预警等级划分,结合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风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防汛防台风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和Ⅳ级预警,与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的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相对应。

3.4 预警信息发布

日常管理机构接收到省防汛防旱指挥部Ⅰ、Ⅱ级预警信息,报请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或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预警,提示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预警信息等级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在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发布的台风、汛情相关预警信息,及其对交通运输的影响情况,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3.5 防御响应

3.5.1 防御响应范围

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汛情、台风等条件下,省交通运输厅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

3.5.2 防御响应程序

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Ⅰ级预警,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程序启动预警。启动本预案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Ⅰ、Ⅱ级预警时,按照如下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接收到省防汛防旱指挥部Ⅰ、Ⅱ级预警信息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厅应急办。

(2)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应急办提出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Ⅰ、Ⅱ级预警启动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防汛防台风防御响应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启动Ⅰ、Ⅱ级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视情况成立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及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同时通知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Ⅲ、Ⅳ级防御响应程序由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本预案Ⅰ、Ⅱ级防御响应程序自行规定。

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时,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5.3 防御措施

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主持会商,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苏北航务管理处等成员单位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防御响应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准备工作:

(1)预案准备。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市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2)队伍准备。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指导构建条线领域应急队伍网络,掌握应急队伍的力量和分布,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厅应急办要依托行业安全管理专家库,建立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参与工作机制,提供科学处置的决策支撑。

(3)物资准备。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指导构建条线领域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图,掌握应急物资、器材、紧急运力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协调相关物资。

(4)通讯准备。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期间信息传递及时、高效。

(5)值班值守准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日常管理机构开展领导带班值班,并指导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加强对汛情、台风的监测。

(6)防汛防台风检查和巡查。日常管理机构要提早发出通知,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风工作进行部署。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针对本条线领域开展督导巡查,发现影响防汛防台风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4.1.1 信息采集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书面、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通行情况、积水情况、损毁情况,主要应对措施等内容。

(2)道路运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班线和公交停开、停运和受影响数量,受影响的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场站名称和数量,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名称和数量、主要应对措施等内容。

(3)内河航道和船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内河航道、船闸通航情况,干线航道的水位等信息,内河航道基础设施及在建水运工程损毁情况、主要应对措施等内容。

(4)内河水上交通(含水上风景旅游区):人员伤亡和险情,财产损失,内河及湖区通航管制情况和滞留船舶总数、危化品船舶数量、船队数量和船民数量,主要应对措施等内容。

(5)港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点港口的停运情况,货物受灾情况,主要应对措施等内容。

(6)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损毁情况、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情况、施工单位情况、主要应对措施等内容。

4.1.2 信息处理

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相关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事发地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日常管理机构,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日常管理机构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形成每日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简报,上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经厅长或其授权副厅长同意后,日常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与处理,参照省厅应急响应执行。

4.2 响应分级

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响应。江苏省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Ⅰ、Ⅱ级响应: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同步启动并实施本预案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Ⅰ、Ⅱ级响应:

(1)当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防汛防台风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或日常管理机构接到省政府责成处理的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市级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申请的应急支援后,由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应急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应当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向厅长或副厅长报告,并提出应急响应启动的建议;

2)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召集应急工作组,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3)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后,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后,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市、县(区)级单位做好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

(5)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汇总行业领域灾情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7)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8)当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接收到的防汛防台风相关事件信息和指令,通过组织各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向分管副厅长报告,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省交通运输厅Ⅲ级响应,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召集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因汛情、台风导致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5 响应措施

Ⅰ、Ⅱ级响应:

根据应急预案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省交通运输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涉及交通运输的灾情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掌握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整体情况,根据现场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调配有关应急力量,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密切关注汛情、风情变化,收集汇总全行业防汛防台风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领导小组各项指令下达到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地市防汛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检查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到位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事发地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应急领导小组和当地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值守,密切关注汛情、风情变化,收集汇总全行业防汛防台风信息,指导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将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根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者根据对市、县(区)级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的重点跟踪,视情采取相关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4.6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汛情、台风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2)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3)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Ⅰ、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汛情、台风及其引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

(2)拟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拟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终止。

(4)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5)新闻宣传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批准下,向社会宣布Ⅰ、Ⅱ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随响应终止而解散。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汛情、台风及其引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分管副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响应终止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4.7 信息发布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新闻宣传组负责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工作的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厅应急办。

日常管理机构督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不断完善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督促各地区组织建立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队伍,确保能够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强化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区建立防汛防台风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参与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6.2 物资保障

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督促各市、县(区)级单位,根据本地区特点配备相应的防汛防台风应急物资装备,理清装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时各地区间防汛防台风应急物资装备的调用;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6.3 经费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要将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督促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安排防汛防台风专项经费,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通信保障

厅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应配置必要应急通讯设备,采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发生汛情、台风时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日常管理机构每年定期组织更新防汛防台风应急通讯录,确保信息畅通。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防汛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防汛防台风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演练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应急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普及防汛防台风应急常识、应急预防措施等安全知识。

7.3.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