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防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来源
3.3 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港口发生的突发事件,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港口基础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港口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 事件分级
港口突发事件是指港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港口瘫痪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港口作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特别重大港口突发事件
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重大港口突发事件
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较大港口突发事件
地区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头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4)一般港口突发事件
其他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般及以下社会影响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行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港口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防止港口突发事件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4)依法规范、反应高效
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实行科学管理和决策。
(5)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协同应对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港口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港口企业应急预案。
江苏省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实施,市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港口企业应急预案由港口企业负责制定并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港口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港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港口的副厅长、分管安全应急的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等担任,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负责人员。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与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负责协调港口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4)根据省政府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当港口突发事件由上级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在江苏省政府按照《江苏省港口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负责对接省港口危化品事故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相关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救援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抢险;在江苏省政府按照《江苏省港口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负责对接省港口危化品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相关工作;负责应急通信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在江苏省政府按照《江苏省港口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负责对接省港口危化品事故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相关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江苏省政府按照《江苏省港口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时负责对接省港口危化品事故现场指挥部信息发布组相关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承担有关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承担“省港口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2)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值班、接警。
(3)负责各方通讯联络。
(4)及时掌握现场动态。
(5)根据需要,呈报险情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6)组织预案演练。
(7)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市、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 专家咨询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咨询专家库,成员一般由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处置港口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各项应急指令;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港口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
(4)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 预防与防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水利部门、海事部门等建立联络机制,随时掌握港口情况,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企业等应将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制订应急方案,加强安全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3.2 预警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包括:
(1)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地震、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监测、分析、预报的相关信息。
(2)港口相关单位提供的风险信息。
(3)其他可能影响港口的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经营单位对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导致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3 预防工作
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部署预防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加强信息监控、收集;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采集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发地港口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能见度等。
4.1.2 信息处理
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事发地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日常管理机构,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日常管理机构及时将事件进展信息分析汇总,上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决定信息的发布及方式。重大及以上港口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
4.2 响应分级
按照港口突发事件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交通运输厅本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
当港口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I级响应。
当港口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并实施Ⅱ级响应。
当港口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当港口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
(1)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3)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与事发地的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Ⅲ级响应: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港口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的,立即向分管副厅长报告。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Ⅲ级响应。较大或一般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等具体工作由日常管理机构承担,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 先期处置
港口突发事件发生后,港口企业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立即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5 响应措施
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开始履行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立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势态,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调配有关应急力量,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海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港口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6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港口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危害已经消除;
(2)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3)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Ⅰ级响应终止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Ⅰ级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Ⅱ级响应终止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Ⅱ级响应;或者降低为Ⅲ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Ⅲ级响应终止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分管副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4.7 信息发布
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材料提交厅应急办汇总上报。
日常管理机构督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港口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并督促港口企业成立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
6.2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依托交通运输系统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6.3 经费保障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港口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以及预案制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港口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演练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港口企业每年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港口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7.3.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