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5-08 15:50:45 浏览次数: 字体:[]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运力保障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3 运输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3. 运力储备与管理

3.1 运力布局

3.2 技术状况

3.3 运力信息管理

3.4 保障人员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信息统计

5.2 信用管理

5.3 征用补偿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7.2 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省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组织调配运输力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调配运输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运输。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对接《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等省专项应急预案。

1.4 运力保障分级

1.4.1 一级保障

(1)重要物资严重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全省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运输运力保障的;

(2)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3)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责成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1.4.2 二级保障

(2)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2个及以上省辖市市区或省会等大中城市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跨部门运输运力保障的;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3)其他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1.4.3 三级保障

(1)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设区的市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运输运力保障的;

(2)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需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3)其他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1.4.4 四级保障

(1)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县(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紧急安排运输运力保障的;

(2)发生自然灾害,需要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3)其他需要由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

1.5 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作用,强化属地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靠前指挥职责。

(2)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充分整合多方资源,发挥大型运输企业在运输保障中的作用。

(3)保障有力,动态管理

加强应急运力资源储备和动态更新,确保实现储备运力的全覆盖,加强社会运力的补充,强化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水平。

(4)运转高效,反应迅速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信息化与运输保障运力管理、调度的全过程融合,全面提高运输保障运力的调配水平。

1.6 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市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县(区)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运输企业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实施,市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县(区)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运输企业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由运输企业制定并实施。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运输运力保障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措施;

(2)配合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全省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工作,发布指挥调度指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决定启动与终止省交通运输厅紧急运输运力保障Ⅰ、Ⅱ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应急运力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指导设区的市、县(区)运输保障相关工作开展,协调设区的市之间运输保障支援;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 应急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执法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和公路的运输保障;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由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牵头,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相关科室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执法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内设机构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中运输秩序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办事机构

厅运输管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承办省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工作的专题会议,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和批示、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设区的市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预案的备案管理;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指导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和预警、决策、调度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

(5)协调省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工作;

(6)审核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经费预算;

(7)其他相关事项。

2.1.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运输保障的有关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工作。

2.2 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各设区的市、县(区)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参照省级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2.3 运输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运输企业按照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并按照当地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下达的应急运力计划,落实相应的应急车船、驾驶人员。

3. 运力储备与管理

3.1 运力布局

以满足运输保障需求为目标,以设区的市、运输企业为基本单元,以运输车辆为主、以运输船舶为辅布局全省应急运力。

应急运力实行分类储备,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常用车辆、船舶类型,以适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运输保障需求。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应依照本预案要求,从取得运输经营许可的合法运输企业中,优先选择具有较大运力规模、运力类型和经营范围较为齐全、享受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以公司化与本地经营为主的运输企业,将本地区应急运力储备计划落实到具体的车辆、船舶。各设区的市企业应急运力储备计划由厅运输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

应急运力实行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应结合卫星定位装置,加强本地区应急运力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或应急运力应及时调整,并报送至上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

3.2 技术状况

应急储备车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959)、《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国家标准、规范。同时,从事危货运输的罐车的技术要求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

应急储备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应达到中级以上;应急储备从事危货运输的罐车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以上;其他车辆应达到二级以上。

应急储备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等装置,且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运输企业应保持应急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储备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建立应急储备车辆的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

应急储备船舶应满足船舶建造、运营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船舶技术检验合格,技术状况良好。

3.3 运力信息管理

日常办事机构应建立常态化的应急储备运力数据库和运输保障应急处置系统,确保需要紧急运输运力保障时,可及时、准确、高效调运有关应急储备运力。各级运输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与运输保障储备企业签订运输保障协议,建立应急运力档案资料,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人员变动等情况,对储备运力及时进行调整、补充,按附表格式逐级上报更新备案,并录入应急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应急运力保障数据库。各设区的市应急运力基本情况由各设区的市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登记统计,上报厅运输管理局汇总。

3.4 保障人员

应急保障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维修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至50岁之间,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协作意识强、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须配备符合资质的押运人员。

应急储备船舶应按照《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船员。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各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应建立24小时应急保障值班制度,利用电话、互联网、应急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强突发事件运输保障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并及时向上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报告。

日常办事机构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运输保障指令信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设区的市运输保障应急组织机构上报的运输保障需求相关信息,应及时、如实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各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应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相关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实时共享。各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4.2 响应分级

结合江苏省运输保障的实际情况,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当需要提供一级保障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Ⅰ级响应。

当需要提供二级保障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Ⅱ级响应。

当需要提供三级或四级保障时,省交通运输厅视情启动Ⅲ级响应。

市、县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

当日常办事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时,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满足一级保障条件的,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成立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Ⅱ级响应:

当日常办事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时,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满足二级保障条件的,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经分析研判,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Ⅲ级响应:

当日常办事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通过分析满足三级保障或四级保障条件的,报告分管副厅长。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的具体工作由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工作。

市、县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可参考省交通运输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当启动Ⅰ级响应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进入指挥中心,向相关设区的市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下达省级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相关设区的市运输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同步进入本级指挥中心,在地方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按照省级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要求调配相应的应急运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运输保障工作。

当启动Ⅱ级响应后,应急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进入指挥中心,向相关设区的市运输保障应急组织机构下达应急运力调度指令。

当启动Ⅲ级响应后,日常办事机构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进入指挥中心,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工作。

各级响应启动时,接到应急运力调度指令的运输企业,应立即通过应急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确认应急储备车辆所在位置、车辆技术状况,就近调度相关应急运力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驾乘人员和通讯工具,按指令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被调用的单位积极配合完成有关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可提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现场拦截、征用车船参与运输保障工作。

凡需要出动车辆开展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工作时,可由各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相关领导直接或通过日常办事机构优先调动公务车辆,突发事态处置完毕之后应急值班人员将车辆使用情况报备日常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处理参加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的有关人员凭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班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必要时,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联合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应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人员值班表,保持与事件发生地有关机构的通讯联系,密切监视事件发展变化,及时发布通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运输保障企业应根据运输保障工作需要为运输车船配备通讯设备,保持运输保障期间通讯畅通。

应急响应以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发生地储备运力无法满足运输保障需求时,应及时向上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申请调动应急运力;当突发事件发生变化,需对响应级别进行升级时,应及时向上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需要提供跨省运输保障或运输保障需求超过我省处置能力和范围时,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请求跨省运输保障支援。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运输企业派出的运输车辆和运输保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的相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条件时,应急人员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在积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还应配备防滑链,注意行车安全;严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应停止车辆运行。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有关特殊人群、物资的运输操作规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终止

当一级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响应。

当二级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当三级保障或四级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分管副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信息统计

应急运输保障处置行动结束后,被征调参加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做好信息统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被调度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记录;投入的人力、车辆、设备、材料等的数量;相应的物资管理费、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5.2 信用管理

各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应急运输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对拒不执行应急运力调度或应急运输处置中不服从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命令的,将其列入运输企业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5.3 征用补偿

各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按照“统一征用、统一补偿、事权财权对等、事后结算”的原则,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做好应急运输资源征用的补偿工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中伤亡的有关人员,征用的有关运输装备、人员和物品等,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被征调单位根据信息统计情况,及时提交调度情况报告,报本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核定后,作为应急运输补偿、抚恤和赔偿的依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经所征调运输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审核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5.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分管副厅长。

督促参与应急运输处置的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应尽快开展应急运输保障的总结工作,重点围绕应急运输的执行情况、应急运输的经验与教训、相关建议等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上级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应建立与公安、战备、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加强突发事件运输应急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运输应急保障队伍,落实应急保障运输企业和专业人员。建立科学的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专家参与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的机制,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应急保障运输企业应结合储备运力,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维修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组织运输保障人员,调动应急运力,开展运输保障工作。

6.2 通信保障

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应当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采用互联网、电话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时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上报运输保障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

定期更新运输保障相关单位的通讯录,确保信息畅通,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开发运输保障应急处置系统,更好地实现应急值守管理、应急资源管理、应急辅助决策、应急运力调度、应急信息发布、应急统计分析、应急评估、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功能。

6.3 经费保障

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每年要安排运输保障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将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开展人员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确保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高效开展。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与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运力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演练

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基层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运输保障宣传教育活动;在运输自有应急人员、车辆、船舶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工作;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

各级运输管理的实施部门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