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等3个团体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8 11:21:4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T/JSATL 11—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T/JSATL 12—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T/JSATL 13—2017)三个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为做好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标准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当前,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17年国内累计发生8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江苏省共发生5756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2985人死亡,分别约占全社会安全生产事故的80%和70%,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通过对历年道路运输事故数据的分析,人为因素、车辆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现有的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仅对道路运输车辆的位置、速度等基础数据进行采集,无法掌握驾驶员的行为情况,因此企业的动态监控存在一定盲区,行业监管的精准度也受到一定影响。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推广将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管理手段,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更加精细的动态监管数据。这对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二、保证卫星定位系统顺利过渡至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标准涵盖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等卫星定位行业标准。在技术上,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全面兼容卫星定位系统功能,两者之间已能实现无缝衔接。各地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的通知》(苏交运〔2017〕97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平稳升级,做到既保证传统卫星定位系统数据的准确采集、有效上传,又能稳步推进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全面实施。各地要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要求,加强对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鼓励各地使用服务质量好、规模效益高的服务商推进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的应用。
  三、做好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检测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作为卫星定位系统的升级产品,同样需要进行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检测场地,以及满足实际道路测试、功能测试和通信协议测试的必要环境和设备。对具备相关要求的检测机构名单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另行发布。
  (二)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流程
  检测流程包含检测报名、资格审查、设备送样、产品检测、结果发布等。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开透明,且检测过程要保留详细的检测记录报告。该报告随检测结果一并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经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平台和终端。省交通运输厅还将定期组织对已投入使用的平台和终端进行抽检,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该厂商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结果。
  四、切实保障终端设备按期投入使用
  新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未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联动核定车辆使用性质。已注册登记但未能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2018年12月31日前未安装的,不再享受终端安装和运营服务的优惠政策,各地要确保2018年底至少实现80%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五、督促企业落实监控主体责任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较卫星定位系统增加了前向碰撞报警、车距过近报警、车道偏离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分神驾驶报警、抽烟报警、接打电话报警等多项功能。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营运车辆安全监督(监管)平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交运〔2015〕86号)和《江苏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交运〔2017〕72号)的规定,分工负责、联合监管。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平台、终端等安装使用、维护管理、驾驶员报警查处、奖励惩戒等制度,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系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实施查处。
  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采集的相关数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还将共同委托江苏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进行实时监测,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要充分发挥其管理优势,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有效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六、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标准宣贯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标准的贯彻落实。一是重点开展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动态监控人员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业了解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开展背景、推进意义、技术优势和操作方法;二是强化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提高行业监管人员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认知程度,提升动态监管工作成效。
  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将联合对各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和相关平台、终端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2.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
        3.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