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2-01 10:33:08 浏览次数: 字体:[]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排除普通国道、省道交通险情,保障公路路网畅通,保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及厅属有关单位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损害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职责范围内的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依据上级部门命令,涉及普通公路、需要省厅参与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或事故导致的或者可能导致普通公路路网出现中断、阻塞,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省厅提供普通公路基础设施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普通公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桥梁事故、超限车辆行驶等导致基础设施损毁。

(3)其他事故。普通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养护作业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等。

各类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导致普通国、省道主干线交通基础设施毁坏、中断等,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由于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导致公众强烈反应,国家级媒体大量报道;

(4)需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2 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普通国、省道主干线交通基础设施毁坏、中断等,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含),24小时以内的;

(2)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由于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引起整个区域公众普遍关注,国内当地媒体大量报道;

(4)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省厅安排跨地市进行协调的;

(5)需要由省厅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3 较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普通国、省道主干线交通基础设施毁坏、中断等,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含),12小时以内的;

(2)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由于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引起一些当地公众表示关注,一些媒体有报道;

(4)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4 一般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普通国、省道主干线交通基础设施毁坏、中断等,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30分钟以上(含),6小时以内的;

(2)由于自然灾害或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由于普通公路交通等事故的发生,引起公众对事件有反应,少数媒体有报道;

(4)需要由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省厅的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有效应对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及有效应对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建立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应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作用。

(4)科学应对,规范有序

加强应急平台建设,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应急工作水平。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6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省厅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厅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市、县(区)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区)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厅制定的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普通公路防汛防台、防滑除雪、基础设施受损、生产安全事故等专项预案)。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组织体系

2.1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省厅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1.1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工作组,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厅厅长任组长,省厅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等厅内设机构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厅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统一指挥省内特别重大、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省内特别重大、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研究、解决和处置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当突发事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工作组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由厅内设机构及厅属有关单位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通保障组

由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主要组织公路抢通等工作。

主要职责:履行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的应急值守,及时掌握、汇总普通国省干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负责普通公路抢修、抢通等指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车辆通行管制、分流绕行等工作,负责协调普通公路收费站开通抢险救灾绿色通道;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主要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对外发布相关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运输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运输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受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客运站滞留旅客的分流,协助稳定滞留旅客情绪;及时掌握汇总客运班线营运信息、救灾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信息、我省籍运输车辆的事故信息,按规定上报;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通信保障组

由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牵头,主要承担通信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等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协调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保障信息化基础平台运行稳定、预警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管控手段,最大限度地组织和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消除隐患,恢复系统。

(6)后勤保障组

由厅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工作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做好相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应急工作组车辆、人员的调配,以及人员生活保障等;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管理机构

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省厅领导下,承担有关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3)组织制定江苏省普通公路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等计划与方案;

(4)指导江苏省普通公路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5)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6)参与江苏省普通公路应急管理规划的编制;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安排、物资装备征用补偿、总结表彰等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普通公路交通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县(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负责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协调,以及信息采集、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机制

省厅、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普通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是启动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主要依据。涉及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2)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

(3)重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8)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9)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10)其他可能影响公路交通的相关信息。

3.3预警分级

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对应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预警等级。

3.4预警信息发布

日常管理机构获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预警信息或接到厅应急办转发的预警信息,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报请省厅转发预警信息或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重大公路气象预警,提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在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其对普通公路交通影响情况,转发或联合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3.5防御响应

3.5.1 防御响应范围

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及台风等天气下的防御响应工作。

3.5.2防御响应程序

启动本预案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Ⅱ级预警时,按如下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接到预计江苏省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区域性强降水或台风,且对普通公路交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时,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厅主要领导;

(2)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提出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Ⅱ级预警启动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启动Ⅰ、Ⅱ级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启动防御响应。日常管理机构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知相关普通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5)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普通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Ⅲ、Ⅳ级防御响应程序由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本预案Ⅰ、Ⅱ级防御响应程序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5.3 防御措施

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厅内设机构及厅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次,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发生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省厅按有关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及时报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普通公路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汇总上报的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日常管理机构,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报应急领导小组,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与处理,参照省厅应急响应执行。

4.2响应分级

省厅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当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时,省厅启动并实施Ⅰ级响应。

当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时,省厅启动并实施Ⅱ级响应。

当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达到较大或一般等级时,省厅视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响应程序

4.3.1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收集到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等级的,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按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3)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日常管理机构应与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当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进行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收集到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等级的,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经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按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3)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5)日常管理机构应与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现事态扩大并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3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或一般等级的,报告分管副厅长。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启动Ⅲ级响应。较大或一般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等具体工作由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组织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响应措施

4.4.1Ⅰ级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上报相关信息。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配合、协调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协调事发地周边力量、调用物资等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集、汇总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下达到相关应急工作组;检查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到位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根据职责以及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履行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要路段、关键节点驻点值守,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路面巡查及电子巡查;配合公安做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和车辆分流等相关工作。

4.4.2Ⅱ级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上报相关信息。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指挥、协调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集、汇总全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下达到相关部门;检查各应急工作组织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到位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相关单位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履行本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4.3Ⅲ级响应措施

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值守,收集、汇总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指导事发地应急组织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周边力量、调用物资、资金支持等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4.5信息发布

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具体承担,厅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内具体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发布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普通公路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严重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报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

新闻宣传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

4.6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得以控制、危害已经消除;

(2)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3)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Ⅰ级响应终止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Ⅰ级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Ⅱ级响应终止程序:

(1)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建议以及后续处理意见,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Ⅱ级响应;或者降低为Ⅲ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3)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Ⅲ级响应终止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后,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分管副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省厅和厅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涉及遇险人员安置和应急行动物资征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普通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按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在省厅的指导下,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季节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通过地方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调整补充相关人员。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根据省有关标准为所属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基地)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通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确保公路抢修保通力量工种齐全、数量充足、技术过硬、反应迅速。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在省厅的指导下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普通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动员社会力量或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物资设备保障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普通公路应急物资设备的储备。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应急抢通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同时可通过市场机制实施设备租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对已失效、过期或数量不足的物资要及时补换和充实,保证应急物资设备随需随供,确保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3技术保障

在省厅的指导下,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依托自身的技术力量,并与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在公路紧急抢修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技含量;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着力推进覆盖全省国省道公路网的“指挥和执行系统、技术支撑系统、信息采集和发布系统、制度保障系统”建设,提高防范和处置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4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普通公路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预案管理

7.1评估与修订

省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江苏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其他应对本预案修订的情况。

7.2应急演练

在省厅的指导下,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至少每年组织1次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易发地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7.3应急培训

省厅及厅属相关单位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由省厅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